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职责属于谁呢?

作者:揭阳律师 时间:2024-03-28 联系电话:15555555523(123中8个5,微信同号)
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成立条件:
(一)主体是由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;
(二)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;
(三)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;
(四)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,发放贷款,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。
《刑法》第一百八十六条法律依据:《刑法》第一百八十六条
《刑法》第一百八十六条
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,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。
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,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
单位犯前两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。
关系人的范围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》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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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根据你的具体情况确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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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确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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